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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2026-08-03

隐瞒婚史骗取恋爱对象钱财?武汉中院最新裁判明确武汉婚恋诈骗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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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史骗取恋爱对象钱财?武汉中院最新裁判明确武汉婚恋诈骗边界

案件还原:网游遇「完美男友」,武汉女子被骗80余万

2021年2月,武汉的赵某(化名)玩网游时认识了周某(化名),周某随即主动展开追求,二人同年4月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某刻意隐瞒自己2020年已经结婚生子的事实,多次向赵某表达结婚意向,同时虚构亲属情况、夸大自身家庭经济实力,且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周某先后以拓展采石场业务、投资退耕还林项目、购买婚车、帮亲戚凑钱做生意、办理房产过户、处理老宅土地、朋友家人生病等理由,累计向赵某索要款项共计83.51万元。 上述款项周某并未用于其宣称的各类用途,而是全部用于赌博、个人消费,以及向自己的妻子转账。截至案发前,周某仅向赵某偿还了34.32万元。赵某发现被骗后报案,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将周某抓获,同年2月周某家属代其赔偿赵某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49.19万元(总索款83.51万元扣除案发前已偿还的34.32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周某继续向赵某退赔剩余经济损失29.19万元(诈骗金额49.19万元扣除家属已赔偿的20万元)。 这类隐瞒婚史画「结婚大饼」骗钱的案子,也是近一年我接触的武汉婚恋诈骗报案、武汉婚恋财产纠纷咨询的高频类型,武汉洪山、江岸等辖区近期都有同类警情,作案套路几乎一模一样。

上诉争议:涉案款项是借款、投资,不是诈骗?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赵某属于正常经济往来,不构成诈骗罪,核心辩解理由包括:

  1. 赵某并非基于欺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才转账,双方的转账和婚恋欺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2. 2022年4月至8月的6.31万元转账属于借款,2022年7-8月赵某网贷后转账的36万元也属于民间借贷,自己有过还款行为;
  3. 2023年1月至3月赵某转账的16.2万元,是二人合伙开拓湖南医疗产品市场的投资款,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4. 恋爱期间自己曾赠与赵某贵重首饰、名牌手提包,应当折抵诈骗金额10万元。 周某的辩护人也提出,本案诈骗金额仅为4.8万元,请求对周某从轻处罚。 我办这类案子久了就发现,武汉婚恋诈骗上诉案件的被告人几乎都是这几套辩解逻辑,前阵子我处理的一起武汉汉阳婚恋财产纠纷上诉案,被告人的主张和周某如出一辙。

武汉中院裁判逻辑:明确婚恋诈骗与正常经济往来的边界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针对周某的各项辩解,法院逐一回应的标准,刚好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规则,也是武汉法院同类案件的统一裁判尺度,是目前武汉诈骗罪认定标准的核心参考依据。我梳理了近3年武汉各辖区法院、武汉中院的127份婚恋诈骗生效判决,只要符合以下核心特征的,基本都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1. 隐瞒婚史+虚构用途+挥霍资金,足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认定:周某从恋爱之初就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伪造母亲催婚的聊天、通话记录,以结婚为诱饵强化赵某的错误认识,同时虚构家境、吹嘘还款能力,导致赵某基于「谈婚论嫁」的信任多次转账,且周某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挥霍、给自身家人使用,未用于宣称的用途,足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谢律师解读:很多碰到武汉情侣转账纠纷的当事人找我咨询时会说「我转钱是自愿的,怎么能算诈骗?」,其实诈骗罪的核心不是你是否自愿转钱,而是你是否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知才转的钱。周某靠「单身、要和赵某结婚」的虚假人设,让赵某产生了「双方是未来夫妻」的错误信任,这也是武汉法院认定婚恋诈骗的核心标准之一——如果一开始的恋爱身份就是假的,后续基于这个身份的财产往来,很容易被认定为诈骗。

2. 无借贷合意的零散转账,不构成民间借贷

法院认定:周某主张36万元属于借贷,但双方并未就该笔款项的本金、利息、还款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周某的还款时间、金额均不固定,也无法说明哪笔还款对应该笔网贷,所谓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谢律师解读:处理武汉情侣借款纠纷时我经常碰到当事人拿「我还过钱,所以不是诈骗」说事,其实民间借贷的核心是「借贷合意」,也就是双方都明确认可这笔钱是借的,有明确的还款约定。像这种没打借条、没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还款全是零零碎碎挤牙膏的,武汉法院几乎不会认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自然也不会采纳这类辩解。

3. 无协议无实际投入的「合伙投资」,不予采信

法院认定:周某主张16.2万元是合伙投资款,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赵某早在2022年2月就明确告知周某自己没有湖南省的医疗产品代理权,要求周某终止相关行动返回武汉,周某既无法提供合伙协议、利润分成约定,也无法证明该笔款项实际用于市场推广,该主张不成立。 谢律师解读:碰到武汉情侣合伙投资纠纷的当事人我都会提醒:哪怕是热恋中的情侣,只要涉及合伙做生意,不管是在武汉本地做还是去外地,一定要签书面合伙协议,明确投资比例、利润分成、亏损承担,还要核实对方有没有项目的相关资质。像这种连对方有没有代理权都没核实就转钱的,最后不仅赚不到钱,连主张权利都没有证据支撑。

4. 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不得直接折抵诈骗金额

法院认定:周某提出的赠与首饰、手提包折抵诈骗金额的主张,法院认为,上述赠与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往来,一审已经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不能直接折抵诈骗犯罪的金额。 谢律师解读:这也是武汉中院的统一裁判口径: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比如首饰、包包、节日红包,属于正常情感往来,和诈骗的赃款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折抵诈骗金额,最多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谢律师实务提示:婚恋交友双方都要注意的实操要点

结合这起武汉本地的真实判例,以及我常年处理武汉婚恋财产纠纷的经验,分别给需要武汉婚恋交友避坑和避免被误告诈骗的两类人群提可落地的实操建议:

【给交友方:避坑+维权实操】

1. 先核实身份,再谈婚论嫁

尤其是通过网络游戏、社交软件等线上渠道认识的交友对象,不要轻信对方口中的「单身」「多金」「结婚规划」等人设。谈婚论嫁前务必通过合法途径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婚姻状况:比如可以通过共同朋友交叉验证,要求对方当场核验户口本婚姻状态原件(不要轻信对方发送的电子版、照片版,伪造P图的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大额往来的也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征信报告等材料,不要觉得「谈这个伤感情」。我之前处理过一起武汉江岸婚恋诈骗案的当事人,直到对方原配找上门才知道自己被小三,早核实身份根本不会有后续几十万的损失。

2. 大额转账务必明确性质、留全证据

哪怕处于热恋期,涉及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一定要明确款项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投资:转账时备注要写清楚(比如「借款给周某购买婚车」「XX项目投资款」),尽量避免用520、1314等特殊寓意金额转账借款,聊天记录里要让对方明确确认款项的用途、性质,不要用「给你用」「你先拿着」这种模糊表述。所有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不要删除,哪怕分手了也要至少留存3年,我之前处理过的一起武汉汉阳婚恋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就是一气之下删了所有聊天记录,最后只追回了不到三分之一的钱款。

3. 发现异常及时止损、依法维权

如果发现对方身份造假、钱款用途与约定不符、频繁编造理由索要大额款项,一定要第一时间止损,不要抱有「他会改」「我们马上要结婚了」的侥幸心理。先把所有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方的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整理固定好,不要打草惊蛇,按照武汉婚恋诈骗报案流程,带着材料先去辖区派出所报案;如果公安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也可以整理证据走民事途径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偿还借款,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给被控告方:避免被误认诈骗的实操】

我处理武汉诈骗罪辩护案件时也碰到过不少当事人,恋爱期间的正常经济往来,分手后被对方诬告诈骗的,这种情况一定要注意3点: 第一,所有大额款项的用途都要留存证据,比如钱确实用于了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消费、共同投资的凭证(比如共同旅游的发票、共同租房的合同、投资的转账记录等); 第二,涉及大额转账时,要主动和对方明确款项性质,避免产生误解,比如是借款就主动打借条,是赠与就明确在聊天里说清楚是给对方的礼物; 第三,如果被公安机关传唤,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介入,不要随意做笔录,避免本来属于民事范畴的纠纷,因为笔录表述不当被认定为刑事诈骗。 最后提醒大家,婚恋类的财产纠纷往往涉及民事和刑事的交叉边界,不同的证据留存情况,维权路径完全不一样。如果大家在武汉本地遇到婚恋财产纠纷、诈骗类案件,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走维权流程,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熟悉武汉本地法院裁判尺度的律师能给出务实的解决方案。 (注:本案所有当事人均已做化名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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