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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2026-07-27

武汉工程诈骗怎么判?伪造公章揽工程骗43万获刑8年 武汉法院工程类诈骗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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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程诈骗怎么判?伪造公章揽工程骗43万获刑8年 武汉法院工程类诈骗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案情回顾

近期不少武汉本地当事人咨询工程类诈骗的认定及量刑标准,我们结合武汉中院公示的生效典型判例拆解本地裁判规则: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武汉本地男子赵某(原审被告人)虚构自己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谎称已承接中交一公局台北一路旧改屋面防水、保温工程项目,通过伪造该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公章,委托被害人钱某全面负责项目运营,以需要支付“好处费”“打点费”的名义,先后骗取钱某、孙某两名个人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22年5月至6月,赵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金家墩客运中心支撑梁拆除项目承建资质、也未获得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再次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使用同一套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及公章,委托李某作为代理人负责该拆除项目的洽谈对接,与被害单位湖北宏君呈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支撑钢立柱拆除框架合同》,以收取“合同定金”的名义骗取该公司人民币40万元,该款项直至二审审理阶段仍未退赔。 案发后,赵某于2023年6月2日向钱某、孙某退还全部3万元赃款,取得两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结合赵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40万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给被害单位湖北宏君呈某某有限公司。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核心争议焦点

赵某上诉时提出了两个在武汉工程类诈骗案件中非常常见的抗辩理由,我平时在武汉各辖区办同类案件时也经常碰到,给大家列出来:

  1. 事实认定异议:赵某主张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曾授权其以公司名义承揽项目,案涉公章一直放在代理人李某的办公地点,就算公章是假的也是李某伪造的;同时提出金家墩项目是李某联系的承包方,自己收到的40万元都用于支付介绍费、工程开支,本人没有实际占有,若自己构成诈骗,李某、吴某(原审证人)等人也应当认定为共犯。
  2. 量刑异议:赵某认为一审判处八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武汉中院二审裁判规则拆解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全案证据后,对赵某的上诉理由逐一回应,最终认定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裁判逻辑也代表了武汉本地法院审理工程诈骗案件的通用尺度,我们拆解成两部分:

一、40万元诈骗事实的认定标准

武汉中院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赃款处分、共犯认定四个维度明确了工程类诈骗的事实认定规则:

  1. 主观无合法授权的认定标准: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正式声明、授权委托书存根、工作人员吴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公司给赵某的授权范围仅为特定项目的对接,完全不包含金家墩客运中心拆除项目,且早在2021年11月就已明确告知赵某:其对外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同时发包方出具的证明显示,金家墩客运中心对应的拆撑项目实际承包方为其他集团公司,现场既没有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也没有赵某的任何任职信息,足以认定赵某主观上明知自己无合法授权。
  2. 伪造资质、公章的责任认定:代理人李某、相关证人的证言以及赵某本人的供述均能相互印证,案涉的授权委托书、公司公章都是赵某当场交给李某,再由李某持该材料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明确,案涉授权委托书、合同、收条上的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均系伪造,因此伪造资质的责任应当由赵某承担。
  3. 赃款处分不影响诈骗既遂的认定:银行转账记录、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收取被害单位的40万元定金后,已全部转账至赵某个人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赵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赵某主张转给案外人的19万元“介绍费”,属于诈骗既遂后对赃款的自行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及既遂认定。
  4. 共犯的认定标准:现有全案证据无法证明李某、吴某等人事先知晓赵某伪造资质、公章的行为,不存在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认定为共犯,不影响对赵某个人的定罪量刑。

二、量刑符合武汉本地裁判尺度

关于量刑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本地裁判规则支撑:

  1. 法律及地方标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武汉地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属“数额特别巨大”(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 本地同类案件参考:我们梳理了2022-2024年武汉地区19起工程类诈骗的生效判决:诈骗金额在40-50万元区间、未退赔主要赃款的案件,武汉各辖区法院的量刑普遍在7-10年区间;本案赵某诈骗总额达43万元,距“数额特别巨大”阈值仅差7万元,且其中40万元赃款直至二审仍未退赔,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量其如实供述部分事实、退赔3万元并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判处八年有期徒刑完全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工程领域诈骗防坑+避证实务提示

本案是武汉地区非常典型的工程类诈骗案例,结合本案的裁判规则,我们从被害方防骗维权从业者避责两个角度给大家提实操建议,都是办理多起同类案件总结的落地经验:

一、工程从业者防骗维权实操指南(针对发包方、承包方)

很多当事人咨询碰到武汉工程合同诈骗怎么维权,大家可以牢记3个实操要点,能规避绝大多数工程类诈骗风险:

  1. 核实合作方资质必须走官方渠道,不要信对方给的联系方式:不要仅凭对方提供的授权书、公章就相信其身份,第一步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的官方公开联系电话,直接对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核实授权真实性,不要打对方提供的“公司联系人”电话;第二步如果是武汉本地政府旧改、公共交通类项目,一定要到武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项目指挥部或属地住建部门核实项目的实际承包方信息,本案中被害单位只要按这个流程打个官方电话核实赵某的身份,就能直接避免40万的损失。
  2. 所有工程款项必须走合同相对方的对公账户,禁止转私账:不管对方以“代收”“避税”“走账方便”为任何理由,都不要把定金、工程款、保证金等大额款项转到个人账户,必须转到合同落款的合同相对方的对公银行账户,且要核对对公账户的户名与企业营业执照名称完全一致,不要转对方提供的第三方对公账户;一旦转至个人账户,不仅容易被骗,后续追责也很难区分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追赃难度会大幅提升。
  3. 发现被骗第一时间走对维权流程,留存全套证据:如果发现对方虚构项目、伪造资质,第一时间不要打草惊蛇,先固定好全部证据: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合同原件、转账凭证、对方提供的所有资质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本人/企业的身份证明材料,然后直接到案件发生地所属区的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工程类诈骗属于经济犯罪,由经侦部门管辖,部分辖区派出所会接收材料后移送经侦,但直接到经侦大队报案可大幅缩短立案审查周期);报案越早,越容易冻结涉案账户、控制嫌疑人,追回赃款的概率越高。本案中两名个人被害人的3万元最终得到退赔,但被害单位的40万元因赵某无足额退赔能力,后续执行仍存在较大风险。

二、工程中间人、代理人避责实操指南(避免被牵连为共犯)

很多武汉本地的工程中间人、代理人咨询,帮人对接项目会不会被牵连为诈骗共犯,结合本案的裁判规则,提醒大家注意3点:

  1. 所有上家提供的资质、授权必须自行核实真实性:不要只做“二传手”转发上家的材料,必须按上面说的官方渠道核实资质、授权的真实性,不要仅凭上家的口头承诺就帮忙对接项目,若明知材料是伪造的还帮忙对接,会直接被认定为共犯。
  2. 所有项目款项不要过自己的私人账户:不要帮上家代收任何款项,尽量促成双方直接走对公账户结算,若确实需要过账,必须留存好完整的委托收款手续,且收到的款项要全额转给上家,不要截留、使用。
  3. 不要帮上家代签合同、代开收据:除非有上家公司出具的、核实过真实性的书面授权,否则不要以自己的名义代签合同、代开收据,避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实行犯。本案中的李某之所以没有被追责,核心就是他不知道公章是伪造的,且所有款项都全额转给了赵某,没有参与分赃。

最后提醒

工程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不管是维权还是辩护,都需要结合武汉本地的裁判尺度制定方案。如果您在武汉碰到工程诈骗维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或报案等相关问题,需要专业综合法律服务的,可以咨询谢庆标律师,我会结合在武汉各辖区的办案经验给您提供实操性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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