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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2026-07-25

武汉蔡甸工地持械斗殴案二审改判:喊人“撑场子”没动手也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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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蔡甸工地持械斗殴案二审改判:喊人“撑场子”没动手也判三年?

案情回顾:争抢土方工程引发大规模持械斗殴

这类因土方、桩基工程争抢引发的冲突,是武汉各辖区城郊在建工地最常触发的刑事风险点,不少当事人咨询武汉工程纠纷处理、武汉聚众斗殴罪量刑时都问到过类似情况:一开始只是想争项目,最后演变成刑事犯罪,本案的完整经过如下: 2017年3月27日晚,李某、赵某二人来到武汉市蔡甸区某村土方工地,向负责看管工地的钱某索要工程被拒,二人离开后合谋邀约他人到工地闹事。随后李某邀约了陈某等人,赵某通知刘某带人前来会合,刘某随即带黄某等多人赶到蔡甸。次日凌晨,李某、赵某带领一行人持羊镐把等工具进入工地,勒令工人停工并打砸工地设备车辆,造成财物损失共计2000余元。 工地负责人周某得知情况后,于3月28日下午指使褚某邀约人员帮忙看守工地,褚某随即邀集3名男子到场。周某同时邀约了吴某等人帮忙,吴某携带2支射钉器改制枪赶到工地会合。当日18时许,周某召集受邀的十余名人员聚餐,明确告知到场人员后续听从钱某指挥,当晚一行人分乘多辆车在工地附近巡逻。 当日23时许,李某、赵某再次带领多人驾乘两辆车前往工地,持械勒令工人停工。周某、钱某等人闻讯后驾车带人赶到工地,李某、赵某随即指挥己方人员持羊镐把打砸对方车辆,周某一方驾车逃离后,褚某先行离开现场。 随后周某召集己方人员返回工地集合,分发事先准备的羊镐把、钢叉等器械,吴某将自己携带的1支枪支交给周某。一行人驾车外出寻找李某一方,双方在村口路口相遇后,周某指使钱某驾驶车辆撞击李某的商务车,双方人员随即下车持械厮打。吴某鸣枪后李某一方人员四散逃跑,李某及1名随行人员被追上殴打致轻伤二级,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案发后,李某、赵某、周某、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余人员先后被抓获。经鉴定,涉案2支改制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枪支。


一审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赵某、周某组织他人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钱某、刘某、黄某、陈某、吴某、褚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吴某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认罪态度等情节,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持有枪支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二十七条(从犯)等规定作出判决:李某、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吴某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钱某、黄某、陈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认定褚某系从犯,判处管制二年;作案工具钢管、木棍、枪支予以没收。


二审争议焦点

我办理过的30余起武汉聚众斗殴罪辩护案件里,近6成的上诉理由都是“自己作用小、量刑过重”,其中关于从犯、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最常见的争议点,这起案件的抗诉和上诉理由也非常有代表性: 一审宣判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认定褚某系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褚某受周某指使邀约纠集多人参与聚众斗殴,并非仅起帮助作用,作为积极参加者不应认定为从犯。同时,赵某、周某、黄某、陈某等4人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部分辩护人提出褚某构成犯罪中止、部分被告人系从犯等辩护意见。


二审核心裁判观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结合武汉聚众斗殴罪统一裁判尺度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逐一作出认定,相关裁判规则在武汉各辖区法院均统一适用:

  1. 关于褚某是否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中只有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才能认定为从犯。武汉本地法院对聚众斗殴“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标准非常明确:只要实施了邀约人员、准备器械、提供交通/场地支持、现场指挥任一行为的,都会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而非从犯。本案中褚某不仅受指使邀约人员、参与前期预谋分工,还提供自有车辆用于工地巡逻,其邀约的人员也实际参与了斗殴,显然不属于次要作用,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2. 关于褚某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必须满足“自动放弃犯罪”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个要件,缺一不可。褚某虽然中途自行离场,但其未劝阻自己邀约的人员退出,也未报警或采取其他措施阻止斗殴发生,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法定条件,该辩护意见不成立。
  3. 关于其他上诉人的量刑异议:武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系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持械情节、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自首坦白等情节作出,符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裁量标准,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量刑过重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4. 关于褚某的量刑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累犯规定,褚某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012年7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其余8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撤销一审对褚某的管制判决,改判褚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实务普法:聚众斗殴的5个认知误区,踩中就留案底

结合这起武汉蔡甸聚众斗殴案的裁判规则,以及我在武汉各辖区办理30余起聚众斗殴罪辩护案件的实务经验,整理了普通民众最容易踩的5个法律误区,同时给纠纷双方附上可落地的应对方案:

1. 没动手就不算聚众斗殴犯罪?错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仅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不要求实际动手。 武汉本地裁判口径:只要参与邀约人员、准备工具、开车接应、现场站位壮势、指挥斗殴任一环节的,都会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哪怕全程没碰对方一下,也要负刑事责任。 同类案件参考:我去年在武汉江夏区办理过一起劳务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案,当事人只是开车送朋友到现场,没下车也没动手,最后还是被认定为积极参加者,判了6个月拘役。 实操建议:如果被朋友喊去现场,哪怕是去“看热闹”,也绝对不要帮着开车、递东西、站位撑声势,尽量第一时间离开,一旦发生冲突立刻报警,报警时明确说明自身未参与斗殴,接警记录可作为无参与故意的佐证,同时留存好自己未参与的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

2. 喊人“撑场子”“看场子”不算犯法?错

很多人碰到工程、债务纠纷,总想着喊几个人去壮声势,觉得“说好不动手就没事”,这是最常见的误区。 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或持械聚众斗殴的,属于法定加重情节,量刑直接升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武汉本地裁判口径:只要邀约3人以上到现场壮势,最终引发冲突的,邀约者就要对全案的斗殴结果负责;哪怕没有发生打斗,只要邀约5人以上持械到场,就可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未遂,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操建议:哪怕你占理,也绝对不要邀约多人到现场协商,最多带1-2名无关的证人到场,全程开启录音录像,不要说挑衅性的话,有矛盾直接走合法途径解决。

3. 中途离场就算犯罪中止?错

不少当事人参与了前期邀约、准备工具的环节后,临时不想参与就自行离开,以为这样就不用担责。 法条依据:犯罪中止要求“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如果已经实施了前期的帮助行为,仅仅自己退出不算中止。 实操建议:如果你已经参与了邀约、准备工具等环节,临时不想继续,一定要做3件事留证:① 明确通知所有你邀约的人员不得参与斗殴,把人全部带走;② 提前告知对方不要动手,同时拨打110报警说明情况;③ 留存好劝阻、报警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这些才是能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核心证据,仅仅自己偷偷走没用。

4. 持械没伤人就不用重判?错

法条依据:持械聚众斗殴是法定加重情节,不要求实际造成伤亡后果。 武汉本地裁判口径:法院对“械”的认定范围非常宽,除了管制刀具、枪支,羊镐把、钢叉、啤酒瓶、甚至工地用的钢管、铁锹,只要是用于斗殴、具有杀伤力的,都会被认定为“械”,只要有持械情节,起点刑就是三年。如果携带枪支,还会额外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2支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起刑三年,数罪并罚后刑期会大幅增加。 实操建议:哪怕是为了守工地、自卫,也绝对不要提前准备钢管、刀具等工具,更不能非法持有枪支。遇到有人上门挑衅、打砸,第一时间锁好门报警,留存好对方打砸的视频、照片、财产损失凭证,不要正面冲突。

5. 前科过了几年就不影响?错

法条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 武汉本地裁判口径:累犯的从重幅度一般在基准刑的10%-30%,而且没有任何余地适用非监禁刑,本案中褚某就是因为是累犯,一审的管制判决才直接被撤销,改判实刑。 实操建议:有前科的当事人一定要格外注意,哪怕是很小的矛盾也不要冲动升级。如果已经涉案,第一时间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这些是仅有的法定从轻情节。


律师提醒

我从业十几年来,在武汉各辖区办理过大量工程纠纷、刑事辩护案件,接触过太多因为一时冲动喊人撑场子的当事人,不少都是在本地做工程、做劳务的,本来只是想争个项目、要个欠款,最后不仅自己留下终身案底,还影响子女考公、参军、入党,真的得不偿失。 碰到工程、劳务、债务这类纠纷,大家可以按这个合法流程维权:① 第一时间收集好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对账凭证等所有证据;② 属于住建、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管辖的,先向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申请行政调解,武汉各辖区住建、人社部门均设有工程、劳务纠纷专门调解通道,可就近办理;③ 调解不成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工程类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武汉地区案件可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线上提交立案材料,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比喊人靠谱得多。 如果已经不慎涉及刑事犯罪,一定要第一时间主动投案,不要潜逃、不要串供,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 我是武汉执业律师谢庆标,常年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案件,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随时沟通咨询。

(注:全文当事人均已做脱敏处理,案件信息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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