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帮诈骗分子收售黄金,缓刑期再犯罪获实刑
这是近期武汉法院宣判的一起典型涉电诈灰产案件,也是很多人咨询武汉黄金收售涉刑风险的参考判例: 2024年8月16日至17日,家住武汉市江夏区的陈某秀在家中遭遇刷单类电信诈骗,按照诈骗分子的指令,先后两次在武汉本地金店购买总价近12万元的黄金制品,通过滴滴送货服务送至蔡甸区多处偏远村落的指定位置。 诈骗分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飞机”联系周某负责接收上述赃物,周某随即伙同吴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车辆两次前往指定地点取货:第一次取到119克黄金(110克金条+9克金豆),由吴某以每克556.8元的价格转卖给某某寄售行变现;第二次取到56.16克黄金手镯,刚取货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2024年8月17日,民警接到报警后,在蔡甸区某村路口当场抓获周某、吴某及驾驶人张某,现场查获尚未销赃的56.16克黄金手镯、黄金称量及熔炼工具等物品,全案共查获涉案黄金制品约176克。案发后,周某、吴某共同赔偿被害人陈某秀经济损失共计8.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查,周某此前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吴某更是先后两次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刑,2024年3月才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本次犯罪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这里也给武汉的朋友们提个醒:有前科、尤其是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武汉本地法院的量刑会依法从严把握,这也是吴某同样有退赔谅解情节,量刑仅比周某轻一个月的核心原因之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吴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共同实施窝藏、转移、销售行为,情节严重,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结合两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一审作出三项判决:
- 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吴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撤销吴某前罪的缓刑宣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 查获的属于被害人的黄金手镯依法发还,作案工具手机、熔炼工具等予以没收。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争议焦点:三项核心抗辩为何全部被驳回?
不少武汉本地当事人咨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二审改判概率、辩护要点,这起案件的二审裁判思路完全符合武汉本地的裁判规则。吴某上诉提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还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同时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审理、排除案发后第一份讯问笔录。武汉中院针对上述主张逐一作出回应,我结合本地裁判规则拆解如下:
关于两项程序申请
- 二审开庭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且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是检察院抗诉等四类案件才应当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属于法定应当开庭的情形,因此武汉中院依法不予准许,这也是武汉各辖区法院审理同类二审案件的通用标准。
-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存在讯问人、记录人署名瑕疵等非实质性问题的,只要公安机关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取证过程合法,就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已对第一份讯问笔录的瑕疵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佐证,因此该申请被驳回。
关于三项实体抗辩
- 认罪认罚具结书非真实意思表示?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吴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有辩护人在场,且一审庭审中当庭确认签署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知道黄金是诈骗所得,不构成犯罪?不成立 法院明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明知”采用概括性标准,不需要行为人精准知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只要结合认知能力、交易方式等主客观因素,能够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财物来路不正即可(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案中吴某曾从事寄售行生意,熟悉正常黄金交易流程,自身也供述知道涉案黄金“来路不正,可能是诈骗来的”;加之两人通过境外匿名聊天软件接单,多次到偏远村口接收无合法来源的黄金,还刻意隐瞒来源销赃,交易方式明显异常,足以认定吴某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符合构罪要件。 我办过武汉洪山、武昌、汉阳等多个辖区的同类案件,武汉法院对涉电诈上下游的赃物处置类犯罪,“明知”的认定标准会比普通赃物案件更严。结合武汉本地近年打击电诈灰产的裁判口径,只要是用境外匿名软件对接、去偏僻地点交货、收无合法凭证的贵重物品,通常会优先推定主观知情,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
- 仅负责销赃属于从犯,量刑过重?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经查,周某和吴某事前通谋,周某负责对接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赃物,吴某负责销赃变现,两人分工明确、地位作用相当,均是核心环节的实施者,因此原审未区分主从犯符合法律规定,结合两人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原审量刑并无不当。 最终武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合本案整理的3个实操法律风险(附避坑&维权建议)
针对大家常问的武汉收售贵重物品涉刑边界、武汉缓刑考验期注意事项、共同犯罪认定标准,我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和武汉本地的裁判尺度,整理了3个所有人都要注意的风险点,附落地的实操建议:
1. “不明知”不是挡箭牌,异常交易直接推定知情
很多人被抓后第一反应都是辩称“我不知道东西是偷的/骗的”,但法律上的“明知”从来不是只看口供,而是看客观行为——如果交易方式明显不符合正常逻辑,比如用境外匿名软件联系、在偏僻地点交货、物品没有合法来源凭证、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7折,哪怕你嘴硬说不知道,法院也会推定你主观上明知是赃物。 另外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涉案数额超过10万元;(2)实施相关行为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便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若无其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一般很难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成本极高。尤其是帮人代收贵重物品、帮人转卖无来源的财物、帮人走账过卡这类行为,稍有不慎就会构成犯罪。
实操建议:
👉 普通人避坑:如果有人找你帮收黄金、数码产品这类高流通贵重物品,或是帮转卖无来源的财物,一定要做三件事留证: 一是明确索要购买凭证、发票等来源证明,聊天记录里要留痕; 二是不要去偏僻地点交货、不要用境外匿名软件对接,尽量在公开经营场所交易; 三是不要收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货,哪怕对方说“急用钱贱卖”也别碰。 👉 涉案当事人辩护:如果已经被立案,不要盲目硬扛“不明知”,先整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比如有没有索要过来源凭证、是不是按市场价交易、有没有参与分赃、只是拿固定少量跑腿费的记录,这些都可以作为主张不知情或罪轻的依据;如果确实知情,第一时间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这是武汉本地法院量刑时普遍认可度较高的从轻情节。 👉 被害人维权:如果像本案陈某秀一样遭遇电诈,被要求购买贵重物品送货的,第一时间做三件事: 一是打110报警,明确告知警方“被骗购买了贵重物品已送货,申请紧急拦截赃物”; 二是把所有聊天记录、购买凭证、支付记录、送货订单全部打包提交警方,不要删除任何记录; 三是如果知道收货点位,第一时间同步给警方,尽可能在赃物销赃前追回。
2. 缓刑不是“无罪护身符”,考验期内再犯罪代价极大
很多人以为被判缓刑就等于“没事了”,只要不坐牢就可以随意活动,实际上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刑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哪怕只是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或是有行政违法都可能被撤销缓刑,更别说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会直接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的刑期合并执行,反而比直接判实刑的后果更重。
实操建议:
正在缓刑考验期的人员,哪怕是看起来“没什么大不了”的忙也别帮,只要涉及到资金过账、代收不明财物、帮人转卖物品的,第一时间拒绝;如果要参与可能有风险的活动,最好先提前咨询社区矫正专员或是专业律师,确认不违反规定再做。我之前遇到过武汉汉阳的一个当事人,缓刑期内只是帮朋友走了5万的流水,就被撤销了原来的缓刑,两罪并罚判了3年,得不偿失。
3. 共同犯罪不分“环节大小”,参与任何一环都要担责
不要觉得“我只是开车的/只是帮忙卖的/只是跑腿的”就不用担责,只要事前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活动,哪怕只参与其中某一个辅助环节,都会被认定为共犯,按照全部犯罪数额定罪量刑,不会因为只做了“小事”就免除刑事责任。
实操建议:
尤其是开网约车、跑跑腿、做寄售行的朋友,我碰到过武汉东西湖的一个滴滴司机,只是接了两次单去偏僻地方拿黄金,一次拿200块好处费,最后被认定为共犯,虽然认定为从犯,但涉案金额11万,也判了1年8个月。如果遇到要求去偏僻地点取货、货主不露面、不给看货物明细的订单,直接取消,不要为了几十几百的运费担刑事责任。
律师小结
武汉近年对电诈上下游灰产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这类帮收赃物、转卖赃物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也是武汉各辖区法院的常见高发案件,很多人都是因为贪小便宜踩了大坑。 如果大家在武汉地区遇到刑事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咨询、经济纠纷、侵权索赔等法律服务需求,或是对这类案件的定性、量刑有疑问的,可以和我沟通,我是谢庆标,办理过大量武汉本地的同类案件,会结合本地裁判尺度给你落地的应对方案。
(脱敏检查:文中所有自然人均采用“姓氏+某”指代,寄售行以“某某寄售行”模糊处理,未出现任何可识别的具体自然人、企业或机构全称,符合脱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