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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2026-07-24

武汉119名大学生兼职被骗案二审改判:本地诈骗案裁判规则+维权实操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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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119名大学生兼职被骗案二审改判:本地诈骗案裁判规则+维权实操指引

案情回顾

这是近年武汉辖区颇具代表性的大学生兼职诈骗案件:2019年4月,孙某、赵某二人合谋成立未办理工商注册的“芒果兼职公司”实施诈骗,使用他人身份证租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中心花园的场地作为经营场所。 赵某聘请钱某担任公司运营部主管负责日常经营,三人约定公司利润由孙某、赵某对半平分,钱某每做成一单可拿40%-50%的提成。 经营过程中,孙某作为实际控制人负责财务,找人私刻武汉某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印章用于签订协议,收取的全部“岗位预定金”由其管控;赵某参与公司筹备、员工培训、操作模式调整、业绩目标制定;钱某对外化名“王成”,负责收集开单数据、督促员工在兼职猫等平台发布刷新岗位信息、拖延安抚要求退款的学生。 周某系孙某好友,在明知公司无真实兼职岗位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资料安排员工在兼职猫、斗米等平台注册企业账号,发布大量虚假兼职信息吸引学生报名面试,持续参与诈骗活动。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对接任何用工单位、无能力安排约定兼职岗位的情况下,通过上述虚假宣传方式,与119名求职学生签订协议,以“岗位预定金”的名义骗取钱款共计35550元。收款后孙某、赵某、钱某等人明知无法履约,仍以各种理由推脱退款,后续直接搬空经营场所逃匿。 案发后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一审审理期间,孙某、赵某的家属共同代为退赔了118名被害人的损失共计35250元,剩余300元赃款也退缴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的规定,认定四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孙某、赵某、钱某主导诈骗实施系主犯,周某仅提供辅助作用系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一审量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周某罚金8000元。 判决后赵某、钱某不服,以自身有退赔情节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核心争议点

这两个争议点也是我在武汉各辖区办理兼职诈骗上诉、武汉诈骗罪辩护案件时,最常遇到的上诉理由:

  1. 赵某是否存在一审未认定的退赔情节?
  2. 钱某主张的退赔情节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观点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结合支付宝转账记录、各被告人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退赃退赔从轻处罚的规定,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量刑标准,对争议点作出明确认定:

  1. 关于赵某的退赔情节:经查证,转账记录可以证实赵某的家属确实与孙某的家属共同出资完成了全部赃款的退赔,该从轻情节一审未予认定,因此赵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2. 关于钱某的退赔情节:钱某辩称自己参与了退赃,但根据其本人及孙某、赵某的供述可以证实,退赔的钱款全部来自孙某、赵某的家属,钱某仅为经手转账,并未主动出资退赔,因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同时法院确认,一审关于四人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定性、定罪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孙某、钱某、周某的定罪量刑,撤销一审对赵某的有期徒刑量刑部分,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结合我多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经验来看,武汉本地法院对诈骗案件退赔情节的认定尺度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必须是被告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实际出资退赃,仅代为经手、没有实际出资的,不能认定为主动退赔,也就无法享受从轻量刑的政策。这个标准不是本案特例,武汉洪山、江夏、江岸等多个辖区的同类诈骗案件均按该尺度裁判,有咨询武汉诈骗罪量刑标准的当事人也可以参考该裁判规则。

双方实操风险指引

给求职群体(尤其是在校大学生)的提醒

如果遇到武汉大学生兼职被骗、武汉求职诈骗类纠纷,大家可以参考以下3点规避风险、及时维权:

  1. 优先核实经营主体资质:尤其是在武汉各辖区找兼职的同学,凡是自称“兼职中介”的机构,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平台核实是否有正规工商注册信息、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无照经营的“空壳公司”存在极高诈骗风险,哪怕对方承诺的薪资再高也不要轻信。
  2. 拒绝任何形式的“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均不得向求职者收取岗位定金、服装费、押金等任何名目的预收费,凡是要求先交钱再安排工作的,基本可以判定为诈骗。
  3. 留存证据及时维权:求职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全流程证据,包括招聘平台的岗位截图、和工作人员的聊天/通话记录、转账凭证(转账时尽量备注清楚事由)、签订的书面协议哪怕盖的是假章也要妥善留存。如果是在武汉被骗的同学,第一时间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符合管辖条件的也可向本人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材料,也可以同步拨打武汉12345政务服务热线转市场监管、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多渠道推进维权;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也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追讨钱款。

给经营、从业人员的提醒

对于武汉本地从事人力资源、兼职中介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也需要注意以下刑事合规风险,避免触及诈骗类犯罪红线:

  1. 合法经营是底线:从事兼职中介等人力资源相关业务,首先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对应的人力资源服务经营许可,不得通过发布虚假信息、虚构服务能力的方式骗取财物。根据湖北省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只要骗得的金额达到5000元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笔金额小、受害人多的会累计计算犯罪金额。
  2. “打工”不是免责理由: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哪怕公司做的是诈骗也和自己无关,但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明知公司在实施诈骗仍然参与提供帮助的,会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哪怕只是负责发帖子、接待客户、安抚退款人员,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留下案底会影响自身及子女的政审、考公、入伍等。我之前在武汉江夏辖区办过一起类似案件,刚毕业的小伙只是在兼职中介公司做前台负责接待面试,明知公司没有真实岗位仍任职3个月,最后被认定为从犯,虽然争取到了单处罚金的结果,但还是留下了案底,本来准备报考的事业单位也失去了报名资格,非常可惜。
  3. 退赔要主动实际出资:刑事案件中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诈骗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全额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甚至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在武汉本地司法实践中已得到普遍适用。但这里的退赔要求是行为人本人或者家属主动出资退赃,仅仅是经手退赔的钱款、没有实际出资的,不能认定为自身的退赔情节,无法获得从轻处理,本案中钱某就是踩了这个坑才导致上诉被驳回。

如果您在武汉地区遇到求职诈骗维权、经济犯罪辩护、民商事纠纷等各类法律需求,可咨询谢庆标律师,我会结合武汉本地裁判规则和办案经验给出针对性的落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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