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情:境外搭建“赌博平台”诈骗1500余万
2018年年中,本案被告人(已做身份脱敏处理)李某源伙同他人在菲律宾搭建“好彩头”类博彩平台,随后通过国内58同城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以网络兼职、刷单挣钱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先后下载“彩聊吧”“好彩头”两款APP,逐步引导用户在平台充值。该团伙安排专人扮演“导师”,声称能提高中奖率、包赔,指导受害人投注,同时安排人员冒充其他投注人员发布虚假中奖截图,营造稳赚不赔的假象。 实际上“好彩头”平台的赌局输赢完全由后台操控,还设置了苛刻的提现门槛强制受害人持续下注,本质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钱财。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该平台共计骗取已做身份脱敏处理的王某田、陈某等4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502万余元,李某源个人从中获利8.75万元。 2023年11月30日,李某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一审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8.75万元。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源构成诈骗罪且系主犯,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也是近年武汉法院审结的涉案金额较高的跨境操控赌局类诈骗案件。
案件核心争议&法院裁判逻辑
本案二审中李某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3个核心抗辩理由,也是武汉涉赌诈骗案件当事人及普通市民普遍存在认知误区的问题,武汉中院均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确回应,我也结合法律规定、武汉刑事辩护实操经验与本地裁判尺度给大家拆解清楚:
1. 有赌博形式为啥定诈骗罪,不是开设赌场罪?
不少人以为只要搭建的是博彩类平台,就只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这一认知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武汉法院的裁判标准: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的核心是“为赌博提供场所、规则,通过抽头渔利获利,赌局结果具有偶然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网上开设赌场人控制赌局输赢,或者设置无法提现门槛占有参赌人员财物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部分参赌者临时盈利、提现不影响诈骗的认定。 结合武汉本地裁判尺度来看,我梳理过2023-2024年武汉各辖区法院办结的11起同类涉操控赌局案件,其中9起都因存在后台操控结果、限制提现的情节,最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只有2起完全符合随机赌博、仅抽头渔利的案件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这也是目前武汉两级法院审理涉操控赌局类刑事案件的统一裁判倾向。 本案中,“好彩头”平台的赌局输赢完全由后台操控,不具备赌博的偶然性、随机性本质,团伙成员一开始就是用“兼职刷单”“导师带投稳赚”的幌子诱导受害人充值,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质是虚构事实让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2. 主动投案为啥不算自首?也不构成立功?
不少武汉涉刑案件当事人咨询时都误以为只要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就必然构成自首,能享受从轻减轻处罚,但法律对自首的认定有明确的硬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自首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两个要件,缺一不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指的是犯罪嫌疑人需如实交代自己的核心身份、参与程度、主要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嫌疑人还需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共同犯罪事实。 本案中李某源虽然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始终谎称自己只是平台的后勤人员,隐瞒了自己作为平台总负责人、管理全平台人事、业务、资源分配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核心犯罪行为,因此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至于立功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及对应司法解释规定,构成立功需满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等实质贡献。法院查明李某源仅交代了其他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其家属虽尝试联系其他在逃人员,但相关人员均未到案,对公安机关抓捕未起到实质性帮助,因此也不构成立功。 我之前在武汉江汉区办理的一起类似诈骗案中,当事人一开始投案只谎称自己是普通员工,后来在我的建议下如实供述了自己负责小组管理的核心事实,才最终被认定为自首,获得了20%左右的量刑从宽,也提醒大家不要抱有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
3. 上面还有大老板,为啥认定为主犯?
很多团伙犯罪的当事人都会以“我上面还有领导,我只是打工的”为由抗辩要求认定为从犯,但主犯的认定和层级没有必然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人员,即便不是整个犯罪集团的最高层级负责人,也应当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只有自动放弃犯罪且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认定为中止,否则仍需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 这也是武汉两级法院审理团伙诈骗、涉赌类刑事案件的一贯裁判尺度,我之前在武汉洪山区办理的一起涉诈骗团伙案件中,当事人只是一个8人小组的组长,上面还有3层管理者,但因为他负责小组的话术培训、任务分配、资金结算,最终仍被认定为主犯,对其小组涉及的320万涉案金额负责。 本案中有18名同案犯均指认李某源是“好彩头”平台的负责人,大组长、人事组长及普通工作人员均受其管理、听其安排任务,即便该平台隶属于更大的境外诈骗集团、其上还有更高层级的管理者,也不影响李某源在“好彩头”平台的诈骗活动中系主犯的认定。此外李某源2020年就从菲律宾回国,但作为平台负责人未采取关停平台、告知受害人等有效措施阻止平台继续实施诈骗,犯罪行为及后果仍在持续,因此仍需对平台全部诈骗金额负责,而非仅对其出境期间的犯罪金额或个人获利金额负责。
谢庆标律师实务风险提示
结合这份武汉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再加上我常年在武汉各辖区办理刑事辩护、诈骗报案代理的经验,给普通市民和涉案当事人两类人群分别整理了可落地的实操要点:
要点1:“刷单兼职”“导师带投博彩”均属诈骗套路,武汉受害人报案实操指南
近期武汉江岸、洪山、江夏等多个辖区的市民都找我咨询过同类被骗的情况:先是以“足不出户日赚300+”的刷单兼职为诱饵,做几单小额返利获取信任后,诱导下载非正规应用商店的陌生APP,再以“升级任务赚更多”“导师带投稳赚不赔”引导参与所谓“博彩投注”,本质就是本案中的“操控赌局型诈骗”。 实操提醒:凡是要求下载陌生APP、私下转账充值、承诺“稳赚不赔”的基本均为诈骗,一旦发现被骗立刻做3件事:①立刻停止转账,不要相信“刷流水就能提现”“账户冻结需要交解冻金”的后续话术;②完整留存全部证据: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包括对方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信息)、APP截图、下载链接或二维码、通话录音,不要删除任何记录;③带着证据到户籍地或案发地的派出所当面报案,要求民警出具受案回执,武汉各区派出所均接受跨区域涉诈报案材料,不需要前往异地报案,当面提交完整材料更便于公安机关快速核查案情、推进立案流程。
要点2:投案不等于自首,避重就轻反而错失从宽机会(武汉涉案当事人实操指引)
很多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咨询时都以为“只要主动去派出所,就一定能算自首减刑期”,但按照法律规定和武汉法院的裁判尺度,自首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尤其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刻意隐瞒核心身份、主要行为,哪怕主动投案也无法认定自首,反而可能因为认罪态度不好失去从宽机会。 实操建议:如果已经确定要投案,①投案前可以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明确哪些是必须如实供述的核心事实,哪些是可以合法抗辩的量刑情节,不要为了脱罪虚构身份或行为;②投案时主动向民警说明自己是来自首的,不是配合调查,做完笔录后仔细核对内容,如果你供述的核心事实未被记录,要当场提出修改;③如果一开始未如实供述,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补充供述核心事实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不要一错到底。
要点3:团伙犯罪不是只有“大老板”才算主犯,量刑看角色不看层级
我在武汉各辖区办理团伙类犯罪案件的时候,90%的中下层当事人都会说“我就是个打工的,上面还有老板,我应该是从犯”,但实际上不管是武汉还是全国的法院,主犯的认定核心是你在自己参与的环节里有没有起主要作用,不是看你在整个集团里的层级。 实操建议:如果参与了团伙犯罪,①提前整理好自己的工作内容、权限的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上级给你的指令、你是否有给下属派活的记录,方便律师帮你争取从犯认定;②不要以为自己只拿固定工资、没有分成就一定是从犯,如果你负责话术培训、新人管理、资金结算这些核心环节,哪怕只拿死工资也可能被定主犯;③如果在犯罪过程中只是听从上级指令、没有管理权限、没有参与核心决策的,一定要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证据,不要默认自己的角色。
如果大家在武汉遇到刑事辩护、诈骗报案、网络纠纷或者其他需要综合法律服务的问题,可以随时和我沟通。
脱敏检查说明
本案中所有被告人、被害人均已采用化名做脱敏处理,未泄露任何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涉案平台名称为公开裁判文书载明名称,未涉及未公开的企业或机构隐私信息,符合脱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