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3人结伙“跑分”17万被追责
这是2024年武汉跑分类刑事辩护领域的最新生效判例:2024年4月25日至5月10日期间,武汉本地的王某涛、李某力、赵某强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租借银行卡是用于接收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分工配合开展“跑分”转移资金活动:由王某涛通过聊天软件对接上游犯罪分子,接收资金后转移至指定账户;李某力提供本人银行卡,还介绍郑某红、林某炎、许某强、黄某湖4人出借银行卡给王某涛使用;赵某强负责驾驶自有车辆接送人员、到银行取现,三人先后在武汉江夏、黄石大冶等地多次辗转作案。 经查,三人“跑分”使用的8张银行卡单向支付结算流水合计171494.5元,其中已核实接收、转移刘某鋆、周某才等4名被害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75858元。王某涛与上游约定按“跑分”金额的15%-18%拿报酬,最终王某涛获利约5000元,李某力获利1200元,赵某强获利3600元。 2024年5月,三人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三人家属均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李某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还曾因给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于2024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裁判逻辑:为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一审定罪量刑逻辑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结伙予以转移,行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流水超过10万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这里先给大家明确下武汉本地跑分案件、掩隐罪量刑的裁判惯例:近两年武汉各辖区法院审理“跑分”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尺度偏严,只要是专门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的银行卡,卡内单向流水能够排除合法资金的,直接按流水总额计算涉案金额,而非仅以已核实的被害人被骗金额为准。本案查实的涉诈资金虽然只有7万多,但总流水已经突破10万的“情节严重”线,法定刑本来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结合全案量刑情节作出判决:三人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可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动全额退赃,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李某力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最终一审判决:王某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赵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的作案手机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后李某力不服,提出上诉称自己没有和其他人合伙,没有参与共同转钱、开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李某力参与犯罪的事实有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同案犯供述及李某力本人多次供述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李某力在一审期间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案件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武汉中院近两年审理的“跑分”类上诉案件中,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无新证据、无正当理由翻供的,驳回率超过90%,不要抱着“先签具结书拿轻判,再上诉搏更轻”的侥幸心理。
实务干货:“跑分”的3个常见法律误区
我在武汉做刑事辩护这些年,接触过几百起电诈上下游关联案件,发现大部分人踩坑都是因为这三个认知误区,今天一次性讲透:
误区1:只是做辅助工作没骗钱就不犯罪?
很多找我咨询武汉跑分类刑事问题的当事人都有这个误解:很多人觉得自己只是借卡、开车、介绍朋友,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就不会触犯刑法,这是最常见的认知错误。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只要主观上明知对方在实施犯罪,仍然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都会被认定为共犯。本案中赵某强仅负责开车接送、陪同取现,全程没有操作过转账,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典型的例子。 ✅ 实操建议: 👉 对普通人:如果有人找你借卡、帮忙转账取现,哪怕是亲戚朋友,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好全部聊天记录、沟通录音,明确拒绝对方的要求;如果碍于情面不得不帮忙,一定要核实资金的合法来源,绝对不要收任何“好处费”,收了钱就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明知是非法资金”。 👉 对已涉案人员:如果确实只参与了辅助性工作,一定要留存好自己的工作内容、获利金额、对接记录等全部证据,主动提交给办案机关,争取从犯认定——从犯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符合条件的可在法定刑基础上大幅从轻量刑,我之前帮武汉江夏的一个当事人辩护,就是靠完整的证据链争取到了从犯认定,原本要判3年以上的案件,最终判了10个月有期徒刑。
误区2:流水不多就只会拘留不会坐牢?
不少武汉本地当事人误以为跑分流水不多只会拘留不会坐牢:很多人觉得自己流水只有十几万、获利只有几千块,最多就是治安拘留,不会坐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总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量刑是按涉案总流水计算,和个人实际获利多少没有直接关系,本案总流水仅17万余元就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若不是有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刑期会更重。 ✅ 实操建议: 👉 对普通人:哪怕对方说只走几万块的账、给你几百块好处费,也绝对不要答应,我去年碰到过一个武汉青山的当事人,只走了9.8万的流水,获利800元,最后还是被判了6个月拘役。 👉 对已涉案人员:第一时间梳理银行卡流水中的合法资金部分(比如自己的工资、亲友的正常转账等),整理好对应的证据(工资流水、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可委托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的涉案金额扣减申请及对应证据——如果能把涉案金额扣到10万以下,法定刑就降到三年以下,才有争取缓刑甚至不起诉的可能。
误区3:签了认罪认罚还能随便翻供上诉?
还有不少已经涉案的武汉当事人问,签了认罪认罚还能随便翻供上诉:部分当事人存在“先签认罪认罚拿轻量刑,判决后再翻供上诉争取更轻结果”的错误认知。首先要明确:签了认罪认罚不是不能上诉,如果你有新的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者原审量刑畸重,完全可以上诉,而且上诉不加刑(检察院抗诉的除外)。但如果没有新的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只是无正当理由否认已经自认的犯罪事实,不仅不会获得改判,反而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悔罪态度,甚至失去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本案中李某力无正当理由翻供上诉,最终被法院直接驳回,就是明确的警示。 ✅ 实操建议: 👉 对已涉案人员:如果要上诉,一定要先找熟悉武汉本地司法尺度的刑事律师梳理全案证据,确认有没有遗漏的从轻情节、有没有未提交的新证据,不要自己随便写上诉状乱提理由,浪费唯一的上诉机会。我之前代理过武汉洪山的一个掩隐案件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后找到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对资金来源不知情,上诉后武汉中院直接发回重审,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
最后给大家的两个提醒
近期武汉全市正在严厉打击电诈上下游犯罪,跑分借卡是重点整治领域:“跑分”借卡、帮人转账取现、介绍他人出借银行卡均属于重点打击范围,哪怕仅获利几百元,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第一,如果你还没涉案:碰到有人以高额好处费为由找你借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或者帮忙转账取现、接送人员,一定要直接拒绝,千万别因小利触犯刑法,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第二,如果你已经不慎参与相关活动:第一时间留存好全部涉案相关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获利凭证,不要删除;还没被传唤的,主动带着证据到辖区派出所说明情况,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争取自首、坦白的从轻情节;如果已经被传唤、立案甚至刑事拘留,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即刑事拘留后至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37天辩护黄金期,是争取取保、不起诉的最佳窗口期,不要错过。
本文由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谢庆标律师原创整理,我常年深耕武汉本地刑事辩护,熟悉武汉各辖区法院的裁判尺度,如有跑分类刑事辩护或其他法律问题,可随时沟通。
(注:全文当事人均为化名,已完成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