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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讯 2026-07-06

武汉3人串标1.1亿蔡甸市政工程获刑:招投标这些红线不能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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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3人串标1.1亿蔡甸市政工程获刑:招投标这些红线不能踩

案情回顾:3人操纵3个市政工程围标被查

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赵某全、王某军(另案处理)为承揽蔡甸区永安集镇和九真景区生活污水收集(二期)二标段工程、蔡甸区人民政府奓山街办事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期)工程、蔡甸区停车泊位及设施建设项目总承包(EPC)工程共3个项目,指使吴某甲以串标方式中标,中标后将工程转包。吴某甲为获取陪标费和工程管理费,组织多家符合资质的企业围标,通过控制投标报价的方式让指定企业中标,涉案工程总金额达114794580元(约合1.15亿元),也是近年武汉蔡甸区涉案金额较高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

3个项目的具体串标过程

  1. 永安污水项目:2019年12月,赵某全、王某军得知项目招标信息后,因自身控制的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不符合要求,便委托郑某旭联系吴某甲商谈围标方案:由吴某甲找12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资格预审,入围后向每家陪标公司支付费用,吴某甲控制5家入围公司的投标报价,确保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最低价中标;中标后工程转包给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建设集团按工程结算价的1.5%收取管理费。 谈妥后吴某甲组织12家公司参与资格预审,选定5家入围公司参与后审开标并支付陪标费。2020年1月7日,吴某甲通过控制报价,促使江西某某建设集团以52120698元中标,赵某全当日转账支付陪标费65000元。中标后工程按约定转包,吴某甲从该项目管理费中分得905456.97元。
  2. 奓山污水项目:2020年1月,赵某全、王某军再次指使吴某甲围标该项目,吴某甲组织5家公司参与围标并支付陪标费。2020年1月15日,吴某甲通过控制报价,促使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30070760.1元中标,王某军以现金支付陪标费60000元。
  3. 停车泊位项目:2020年11月,赵某全、王某军第三次指使吴某甲围标该项目,吴某甲组织4家建筑公司,与另外4家设计公司组成4个联合体参与围标,各方分别向陪标单位支付陪标费。2020年12月4日,吴某甲通过控制联合体报价,促使江西某某建设集团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32603121.9元中标。中标后工程转包给武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吴某甲从该项目管理费中分得289000元。

2024年5月,赵某全、吴某甲、郑某旭先后被抓获到案,王某军主动投案。案发后,多名陪标人员、涉案公司及三名被告人的亲属先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

一审裁判结果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赵某全、吴某甲、郑某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结合三人的量刑情节:三人均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郑某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赵某全、吴某甲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 赵某全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 吴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 郑某旭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4. 各涉案人员、单位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92.1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吴某甲剩余违法所得78456.97元;
  5. 扣押的涉案车辆用于本案执行,扣押的涉案通讯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结合我常年处理武汉串通投标罪辩护、武汉建工类纠纷案件的经验,本案判决完全契合武汉本地的统一裁判尺度:近年武汉各辖区市政基建、城市更新项目放量,蔡甸、江夏、洪山等城区的串标案件量相对较高,法院对于串通投标罪的量刑尺度较为统一——只要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且不属于多次串标、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缓刑适用率较高,从犯的从轻幅度也会根据参与度明确划分。本案的量刑标准,与2023年洪山法院宣判的一起涉案3200万的串标案完全一致。

上诉争议焦点: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

一审宣判后,吴某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主张违法所得应扣减已支付的陪标费、分给同案人员的款项,仅按到手净利润860625元认定。武汉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心裁判逻辑可简化为两点:

  1. 违法所得总额认定清楚:根据被告人供述、工程款结算记录、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吴某甲通过两个项目分得的管理费合计1194456.97元,加上收取的两个项目陪标费合计125000元,总违法所得为1319456.97元,其需对全部违法所得承担退赃责任;
  2. 仅可抵扣有证据证明的已退支出:现有证据仅能证明6名陪标人员共计退出违法所得41000元,该部分可据实抵扣吴某甲的退赃义务;其主张的其他扣减项无客观证据印证,二审翻供也无合理解释,因此原审认定其应退违法所得1278456.97元(总违法所得1319456.97元减去陪标人员已退的4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很多找我咨询武汉招投标纠纷、武汉建工刑事风险防控的当事人,都有和吴某甲一模一样的误区:觉得违法所得应该扣掉自己花出去的陪标费、分给合作方的钱,按“到手净利润”算。其实这个问题法律规定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结合武汉中院近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口径,违法所得采取的是“全部收入说”——只要是通过串标行为获得的管理费、陪标费、转包差价等全部收入,都计入违法所得总额,只有有充分转账凭证、收条等客观证据证明,且已经实际由相关人员退出的合理支出,才能据实抵扣,没有证据印证的私人支出、分给他人的款项,都不能抵扣退赃义务。

实务提醒:招投标领域的4个核心法律风险点

结合本案判决和我办过的武汉各辖区串通投标、建设工程纠纷同类案件,给大家梳理4个最容易踩的核心法律风险点,不管是要做投标合规的企业,还是被串标损害利益的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都能用得上:

1. 这些行为都算串通投标,达到标准就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分两类: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第七十六条,满足任意一项就会被立案:(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中标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4)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5)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本案中标总金额超1.1亿,远超过立案标准,入刑是必然结果。 实操建议

  • 对投标企业:要避开明确的串标红线:不要和其他投标人私下协商报价、交换投标文件核心内容、约定中标后分利;不要接受招标人或中介的定向报价要求,所有沟通留痕,投标文件全程留底。
  • 对受害方(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发现串标嫌疑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留存所有投标人报价异常接近的对比表、对方私下接触的录音/聊天记录、陪标企业的资质重合线索,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监管部门(一般为住建局招标办,蔡甸、江夏等远城区市政项目可同步提交至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投诉,若涉案金额超200万或存在贿赂情节,同步向项目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2. 仅牵线、帮忙找陪标也会构成共同犯罪

很多人有侥幸心理:“我只是帮朋友介绍了个做围标的人”“我只是帮忙联系了几家陪标公司,没拿钱也没参与控报价”,就不用担责。实际上,只要明知他人要实施串通投标,仍提供帮助、牵线搭桥、提供资质的,都会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共犯,只是作用较小的会被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罚。 我去年在江夏办理过一起武汉串通投标罪的同类案件,当事人就是做工程中介的,只帮委托方联系了3家有资质的陪标公司,没拿一分钱好处费,最后还是被认定为从犯,单处罚金2万,还留了刑事案底,直接导致他后续没法参与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中介服务。本案中的郑某旭就是中间联系人,哪怕只做了牵线的工作,同样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实操建议: 不管是中介还是企业员工,哪怕是熟人请托,只要涉及帮忙找陪标公司、协调报价的事,一律不要碰;如果已经被公安机关问话,第一时间找熟悉武汉本地裁判规则的建工刑事律师介入,不要随意签署自认参与串标的笔录,避免后续量刑不利。

3. 违法所得按全部收入算,仅能据实抵扣合理支出

就像本案中吴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被支持的逻辑,武汉本地法院对串标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非常明确:通过串标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管理费、陪标费、转包差价等)都属于违法所得,仅能抵扣有充分客观证据证明、已经实际由相关人员退出的合理支出,无法举证的陪标费、应酬费、分给合作方的款项,都不能抵扣,且行为人要对全部违法所得承担退赃责任,不能以“钱已经分给别人了”为由拒绝退赃。 实操建议

  • 对已经涉事的当事人:如果要主张抵扣陪标费等支出,一定要收集好转账记录、陪标方的收条、双方关于陪标费的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同时协调陪标方主动退赃,才能获得法院支持,空口主张抵扣是没有用的。
  • 对受害方:如果要主张直接经济损失,也可以参考这个标准,举证自己因为串标产生的投标成本、预期利润损失等,方便后续主张民事赔偿。

4. 串标后果不仅是判刑,还会直接卡死企业经营

很多人觉得串标最多就是罚点钱、判个缓刑,没什么大影响,实际上串通投标的附加后果远比刑事处罚更严重: 首先,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决策实施串标,单位会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判刑;其次,涉案的企业和个人会被列入招投标失信黑名单,按照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的全市联认规则,一旦入黑,武汉各辖区的政府采购、国企投资、市政项目都禁止参与,期限多为1-3年,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终身禁入,另外失信记录还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贷款、资质升级,对建筑企业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 实操建议: 建工企业一定要提前做招投标全流程合规审查,从资质审核、报价制定到投标文件提交,所有环节留好合规凭证,不要为了短期的项目利润踩红线;如果不小心涉入串标案件,第一时间主动退赃、配合调查、认罪认罚,争取最轻的处罚,尽可能降低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如果大家在武汉地区遇到招投标合规审查、建工类刑事风险防控、建设工程纠纷等相关问题,需要专业的建工领域法律服务的,可以联系我谢庆标律师(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我办过武汉各辖区多起同类案件,能为大家提供贴合本地裁判规则的落地解决方案。

(注:全文涉案自然人、企业均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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