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贪小利帮人取现涉刑
2017年3月,上诉人李某与一名身份不详的男子达成约定:由李某负责办理POS机及绑定的银行卡,将POS机交给该男子,再按对方要求从绑定银行卡内取现,李某可按取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 为规避自身风险,李某谎称可帮陈某办理银行贷款,以“刷贷款流水”为由,骗陈某用本人身份办理了手机卡和兴业银行卡各一张,随后将卡全部收走。李某用陈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多台POS机,分别绑定周口市某某家私家具店、周口市某某酒吧、周口市某某黄金珠宝店等商户名称,将POS机交给上游男子,自己则持有绑定的银行卡等待取现通知。 2017年4月25日,家住武汉市东西湖区的刘某被他人冒用消防队工作人员身份,以需要帮忙代购蒸饭锅的名义,累计被骗人民币13万元。该笔款项先汇入周某名下的银行卡,当日即通过李某办理的上述三台POS机刷卡,共计128990元转入陈某名下的兴业银行卡内。李某随即将卡内资金全部取出交给上游男子,按约定拿到了对应比例的提成。2017年6月20日,李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审裁判:认定诈骗罪共犯获刑四年九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转移诈骗款项、套现取现,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对李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主张自己没有实际参与诈骗行为,事前也没有和诈骗人员通谋,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也支持该上诉意见。
二审改判:武汉中院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也提出原审定罪不准、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出庭意见,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我作为常年在武汉办理刑事辩护、电信诈骗改判类案件的执业律师,认为武汉中院的改判逻辑非常清晰,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武汉本地刑事裁判尺度。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核查后,认定原审定罪错误,依法作出改判:
- 撤销一审关于李某构成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及赃款追缴判决;
- 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 继续追缴李某的违法所得。
这次改判的核心依据,都有明确的现行法律规定作为支撑: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本案全案无证据证明李某事前、事中与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有通谋,也无证据证明李某参与了针对被害人刘某的诈骗实施环节,原审认定诈骗罪共犯的证据不足,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电诈意见》)的规定,电信诈骗的既遂标准是被害人失去对赃款的控制,本案中被害人刘某转出被骗款项时,整个电信诈骗行为已经实施完成,后续通过POS机转款、取现的行为均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赃款转移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共同犯罪。 结合李某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提供他人身份办理的POS机、银行卡用于转移赃款,并帮忙取现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128990元(近1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区间内量刑,因此作出上述改判。
实务要点:涉赃转款行为的定性标准及武汉本地裁判尺度
实践中很多人咨询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同样是帮忙转移诈骗赃款,为什么有的定诈骗罪共犯,有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本案裁判逻辑、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在武汉各辖区办理同类涉刑案件的经验,核心区分标准就是通谋的时间节点:
1. 构成诈骗罪共犯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事前或者诈骗实施过程中,就已经和诈骗分子约定好负责转移赃款、提供资金账户,属于有共同诈骗的故意,依据《电诈意见》的规定会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按诈骗罪定罪量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我在武汉洪山、江岸等区办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中,当事人提前和诈骗团伙约定“每骗到一笔就负责取现”,最终被认定为诈骗共犯,涉案金额12万的情况下量刑就达到了四年六个月,比本案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明显更重。
2.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
如果诈骗行为已经完全实施完成(即被害人已经转款、诈骗分子已经控制赃款),行为人才帮忙转账、取现、套现、转移赃款的,属于事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这里也明确武汉本地的裁判尺度:近年武汉各辖区法院对这类涉电诈赃款转移的案件定性把控非常严格,不会仅凭“行为人明知是赃款”就推定构成诈骗共犯,一定会严格核查通谋的时间节点,只要没有证据证明事前、事中参与诈骗通谋,基本都会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这和本案武汉中院的改判逻辑完全一致。
同类案件上诉实操提示
如果有当事人遇到类似一审被认定为诈骗共犯的情况,上诉时可以重点梳理两类核心证据:一是和上游人员的所有沟通记录,证明双方从未提及诈骗实施的相关内容,仅约定了取现的报酬和流程;二是赃款到账时间和诈骗既遂的时间节点,证明你参与取现时诈骗行为已经完成,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也是我办理同类上诉案件时的核心辩护思路。
实操提示:两类人群的风险规避与维权要点
结合本案以及我在武汉办理刑事辩护、帮人取现涉刑类案件时接触的大量同类案例,分别给普通群众和涉案人员给出可落地的实操建议:
给普通群众的风险规避提示
这种看似“轻松赚提成”的兼职,十有八九是刑事陷阱,结合武汉本地断卡行动的要求,提醒大家:
- 绝对不要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POS机等账户工具,哪怕对方承诺高额报酬也不能同意。轻则会被处以“断卡”惩戒(五年内无法使用手机支付、无法新开银行卡),重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共犯等罪名。
- 不要帮陌生人取现、转账,尤其是对方要求拆分多笔取款、用他人银行卡操作、或者给远高于市场标准的提成的,大概率是涉及诈骗、赌博的赃款,一旦参与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抹不开面子帮熟人取现,一定要留好全流程证据:包括对方要求取现的聊天记录、钱的来源说明、你把钱交给对方的转账/交接凭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等,尽量选择有公共监控的银行网点办理,全程不要用自有账户中转资金,避免出事时无法自证清白。
- 如果遇到像本案中武汉市东西湖区刘某一样的电信诈骗,第一时间拨打武汉反诈中心96110申请止付,48小时是挽损的黄金时间,同时留好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到住所地所属的武汉各辖区派出所报案,配合警方调查。
给涉案人员的维权流程提示
如果已经参与了类似行为,或者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一定要按以下流程操作:
- 不要销毁证据:所有和上游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取现凭证都要完整保留,不要删除,这些是证明你是否有通谋的核心证据。
- 传唤时如实供述:不要隐瞒上游的信息,不要编造虚假理由,如实陈述所有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这些都是法定的从轻情节。
-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熟悉武汉本地裁判规则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尽早阅卷、梳理证据,制定辩护方案,争取从轻、减轻甚至不起诉的机会。
本文由谢庆标律师原创整理,若你或亲友在武汉地区遇到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综合法律服务需求,可随时沟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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